台北國稅局表示,機關團體在所得稅申報時要留意四點常見的錯誤樣態,分別為一、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,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;二、漏未申報利息收入;三、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的收入,及計入支出比例的分母,導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的結餘款及支出比例;四、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。
官員表示,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(簡稱機關團體)符合規定者免納所得稅。首先,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,取得政府給予的政府補助款,屬於銷售貨物,或提供勞務給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,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,依規定徵免所得稅。
不過許多機關團體常常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,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,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,而未計入銷售貨物的收入及成本費用,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。
第二,機關團體將依法提撥的基金或準備金,專戶存放於金融機構,產生的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。官員表示,機關團體漏未申報利息收入,導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,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率超過10%,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的規定,除了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外,短漏報的所得會依規定處罰。
第三、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收入,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,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。官員指出,許多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的收入,及計入支出比例的分母,導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的結餘款及支出比例。
第四、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,如果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,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,僅能購買國內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,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,如果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,即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的規定,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。